测量员证怎么考?

考核方式:采用理论与实操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强化理论知识,重视实操训练,教与训相结合。采用理论与实操分别考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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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16岁以直接考取中级,23岁以上直接考取高级,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对劳动者的从业资格进行认定的证。

它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对劳动者具有和达到某一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标准,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凭证,是职业标准在社会劳动者身上的体现和定位。

扩展资料:

测绘法律法规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资质管理的规定、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确认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合法性和所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确认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有关测绘资质管理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2、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执业资格的规定以及《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确认测绘执业资格的合法性和注册测绘师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3、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规定。以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确认外国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确认与外国人合资合作测绘的合法性和履行义务的情况,正确处理涉外测绘活动的有关问题。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4、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作业证件的规定以及《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确认测绘作业证的合法性和测绘作业证持有人员义务的履行情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程测量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2019年四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 *** ,市 *** 各有关部门:

《四平市棚户区房屋拟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市 ***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 *** 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四平市棚户区房屋拟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省 *** 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 *** 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已确定棚户区9#、9#-8、18#、26#、12#、草拉房、207历史街区地块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一)9#-8地块:东至东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西至南一经街,南至规划南六纬路,北至规划南五纬路。东至市通达钢管有限公司,西至南一经街,南至南河,北至长青蔬菜批发市场、市商业储运公司、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旺都农产品冷藏保鲜库、市风机厂南墙。东起一经街,西至南河,南至南河,北至松源粮食收储公司。

(二)9#地块:东至十一经街,西至二经街,南至北一纬路,北至昊华公司南墙。

(三)12#地块:东至平东大街,西至东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南至规划南六纬路,北至东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东至东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西至规划南四经街,南至规划六孔桥路,北至东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四)26#-4地块:东至东丰路,西至规划南七纬路,南至南河,北至平东西路。东至南河,西至东丰路,南至南河,北至平东大路。

(五)18#-4地块:东至第三化工厂,西至南一经街,南至北河,北至规划复兴路。

(六)18#-3地块:东至部队弹药库、立业村树脂厂,西至北一经街,南至规划复兴路,北至烈士陵园。

(七)207历史街区地块:东至哈大铁路,西至北仁兴街,南至爱民路,北至北沟新村小区。

(八)草拉房(南体育街35#、62#楼)地块:东至青年街,西至新华大街,南至富财路,北至南体育街60#楼。

最终以规划范围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

所在区人民 ***

四、征收部门

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所在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组织实施

市 *** 主要职责(由市住建局负责具体实施):按征收计划下达征收任务;负责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与修改;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组织推进回迁安置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筹集、存储、支付和使用监管。

区 *** 主要职责:负责棚户区改造地块房屋征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征收项目合法性审查至结束的一切程序;负责与被征收人商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履行因房屋征收而引起的一切诉讼的应诉;履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征收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九、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户籍迁入。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产籍登记卡上的标注面积和用途为准。

产权证照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相应测绘报告中测绘面积为准。

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由市 *** 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应征收总户数6997户,应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520650平方米。其中:棚改9#地块应征收1654户,应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13700平方米;棚改9#-8地块应征收1297户,应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84500平方米;棚改12#地块应征收367户,应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42500平方米;棚改26#地块应征收960户,应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71750平方米;棚改18#地块应征收2420户,应征收建筑面积约169400平方米;草拉房地块应征收160户,应征收建筑面积约13900平方米;207历史街区地块应征收139户,应征收建筑面积约24900平方米。

十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的住宅和商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回迁。

十二、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并按每平方米价格的20%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基本户型为14个基本户型,即:40㎡、45㎡、50㎡、55㎡、60㎡、65㎡、70㎡、75㎡、80㎡、85㎡、90㎡、95㎡、100㎡、105㎡。征收面积40㎡以内(含40㎡)的安置到40㎡;40㎡以上,45㎡以内(含45㎡)的安置到45㎡;45㎡以上,50㎡以内(含50㎡)的安置到50㎡;50㎡以上,55㎡以内(含55㎡)的安置到55㎡;55㎡以上,60㎡以内(含60㎡)的安置到60㎡;60㎡以上,65㎡以内(含65㎡)的安置到65㎡;65㎡以上,70㎡以内(含70㎡)的安置到70㎡;70㎡以上,75㎡以内(含75㎡)的安置到75㎡;75㎡以上,80㎡以内(含80㎡)的安置到80㎡;80㎡以上,85㎡以内(含85㎡)的安置到85㎡;85㎡以上,90㎡以内(含90㎡)的安置到90㎡;90㎡以上,95㎡以内(含95㎡)的安置到95㎡;95㎡以上,100㎡以内(含100㎡)的安置到100㎡;100㎡以上,安置到105㎡;

1.征收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多层住宅楼房

(1)实行“征一还一点二”,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增加面积的计算标准

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价均价1800元/㎡结算,在应安置面积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地块商品房价格结算。

(3)被征收人室内装修等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其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4)居住楼房的住户,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房屋产权人私自建夹层,形成阁楼的。依据《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中“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规定,现有私建层高2.2米以上的阁楼面积,具有实际居住功能部分,经测绘公司实际测量后,计入室内有照面积进行补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征收住宅平房

(1)征收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含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点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征收无合法产权证照并具有居住功能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前(含1984年)建造的住宅房屋,由征收人给其“征一还一点一”,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后2001年前(含2001年)建造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0.54比例系数折算面积;属2001年后2007年前(含2007年)建造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0.46比例系数折算面积。折算出的面积由征收人给其“征一还一点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3)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搬迁的被征收人,有照房屋按房屋产权证照面积,无照房屋按本条规定折后面积,奖励被征收人房屋面积的10%。

被征收人既有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又有无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所使用的无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按本规定折算面积后与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面积、奖励面积合并进行回迁安置。

(4)增加面积的计算标准

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均价1800元/㎡结算,在应安置面积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5)被征收人的附属物(含仓房、厕所、永久性菜窖、围墙、大门等)按评估价格为标准予以补偿。

3.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仍继续领取保障金的,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面积及奖励面积合并后仍不足40平方米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核对确认后,无偿安置到40平方米,无偿增加面积部分产权归 *** 所有。

4.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上记载为住宅,但被征收人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按住宅房屋安置补偿。

征收时具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其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实际税收起征点×15%×3个月计算。如达不到更低税收起征点按更低税收起征点计算,即每月的停产停业损失为2万元/月×15%=3000元,按3个月计算。

5.征收单位自管产权住宅房屋,如果单位放弃产权的,要有单位放弃产权证明,应由单位出示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固定资产帐或财务有关原始凭据为依据确认,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意见。符合要求后按具有私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如果单位不放弃产权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单位占30%,个人占70%的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个人所得70%面积补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增加面积按本方案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人所占的70%面积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产权单位所得30%,按被征收房屋30%评估价格给予产权单位补偿。

6.征收自建公助房屋,应由出资单位出具产权放弃证明,加盖公章,法人签字,并出具台帐或经主管局盖章后,经现场工作人员查证确认,执行“征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7.征收独立无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并具有独立户口,按规定折算面积后,乘以系数及加奖励面积,上靠户型不足面积按建安成本价均价1800元/平方米结算,再增加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8.征收既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又有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应合并安置,但居住多户,具有多个户口(街道或社区出具长住证明),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与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可以分户安置。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可按本方案补偿,享受按建安成本价结算靠户型面积;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按本方案规定折算后加奖励面积,只享受5平方米按建安成本价均价1800元/平方米结算的优惠政策,不足面积及再增加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9.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提供回迁房源的户型面积满足不了回迁要求的,可以分户,自行选择回迁户型,但不论分成几户,被征收房屋面积只能享受最多不能超过5㎡靠户型增加面积按靠户型价格结算的优惠政策,其余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10.被征收人居住房屋只有一处,要求分户的,可以分户予以安置,但只享受原房屋面积享受的一次靠近基本户型增加面积按建安成本价结算面积,超出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11.关于下肢残疾人及因病不便居住高层的住户

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员为下肢残疾行动不便或双目失明的残疾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经本人申请,需要照顾的,由现场工作人员核实,并上交残疾证复印件在协议上注明下肢残疾或双目失明;年龄在75岁以上或因重大疾病不能上高层的,由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经现场工作人员核实,出具综合材料,回迁时可照顾安置到一层。

1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涉及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迁移,由征收人负责迁移;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被征收人所提供的初装费等有效票据,给予补偿。

(三)征收车库

1.征收具有合法产权证照车库(含地下车库),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征收具有合法产权证照车库(含地下车库)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无合法产权证照车库(含地下车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其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

1.征收具有合法产权证照非住宅房屋(含楼房、平房),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回迁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2.征收具有合法产权证照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及征收无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征收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迁,所发生的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的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4)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

(1)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损失补偿。

(2)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损失补偿。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损失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年度净利润均值计算,具体以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准。

(2)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损失补偿,依据征收公告之日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职工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确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不能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净利润及职工工资损失补偿,由相关部门通过核算净利润值后给予补偿。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

(1)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自签定产权调换协议书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后3个月止。

(2)选择货币补偿的,由相关部门通过核算净利润值后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自签定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8.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与生产、经营人不一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标准与产权人自行生产、经营时的补偿标准相同。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五)征收企事业单位所有权房屋的补偿

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迁,所发生的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由征收人负责拆除、搬迁的,征收人不再支付因拆除、搬迁所发生的费用。

十三、回迁安置地点、时间及回迁选号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不超过2公里的区域内安置。回迁安置过渡期为30个月。

回迁房源的选择,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协议书上标明的顺序号在征收人提供的回迁房源范围内从小到大自行选择回迁房源。在房源保证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不准以楼栋、楼层位置不适为由拒绝回迁入住。

十四、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征收搬家的,每户发给一次性搬家补助费500元。

十五、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自行安置过渡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征收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按9元/月/㎡(以产权证面积为准,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按折算后面积,如面积达不到最小回迁户型按最小回迁户型计算)。征收人未能按期组织被征收人回迁的,以月计算,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增加1倍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在回迁安置时结算搬家费、装修补偿等货币补偿费。

十六、保障政策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相关部门审查核实后,优先给予安置。

十七、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 ***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八、强制执行

在区人民 *** 下发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 ***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九、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测绘是什么意思

测绘字面理解为测量和绘图,是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 *** 通讯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导航卫星定位系统(GNS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核心,选取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并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之用。

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并绘制成图。

扩展资料

拼音:cè huì   词性:动词

测绘名人

1、第十六任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在25岁以前,林肯没有固定的职业,四处谋生。成年后,他成为一名当地土地测绘员,因精通测量和计算,常被人们请去解决地界纠纷。

2、孔祥元武汉大学教授,主要贡献:“精密激光测距仪ME-5000测程扩展和MAF一1型便携式频率计的研制”。

郑州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有哪几个

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网站上找到四家一级资质的单位: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开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河南宇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省测绘条例(2019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行业发展,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五)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六)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七)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八)规范和指导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

(九)开展地理国情监测;

(十)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向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引导、支持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推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

鼓励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需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八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第十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做好本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保护工作,指派单位或者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本级财政资金为主体投入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由其自行维护,并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以下简称来华测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2019年房产测绘资质

(二)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2019年房产测绘资质

(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第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来华测绘应当符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活动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

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以下简称一次性测绘),可以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是必须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第七条 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大地测量;

(二)测绘航空摄影;

(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四)海洋测绘;

(五)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第八条 合资、合作测绘应当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测绘资质许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发放证书: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 申请一次性测绘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批准文件;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五)测绘活动的范围、路线、测绘精度及测绘成果形式的说明;

(六)测绘活动时使用的测绘仪器、软件和设备的清单和情况说明;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测绘成果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说明。第十二条 一次性测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提交申请: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批准:准予一次性测绘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抄送测绘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准予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