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乙级资质需要的人员有哪些
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在通用标准部分,对“专业技术人员”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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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计入相应类别人员数量: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8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7年以上;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但不得超过2人)。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4年以上。
(4)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过考核认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注册的人员。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3.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4.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5.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应当达到本标准的考核要求。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5年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6.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本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办理工程测量乙级资质对人员这一块有什么要求
(一)人员规模测绘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测绘资质双随机一公开,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
(二)专业子项:1.控制测量2.地形测量3.规划测量4.建筑工程测量5.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6.市政工程测量7.水利工程测量8.线路与桥隧测量9.地下管线测量10.矿山测量11.工程测量监理
(三)仪器设备:
专业子项1-10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 4台
全站仪 5台(其中2级精度以上3台)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3台
5.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
全站仪(0.5级精度以上) 1台
水准仪(S05级精度以上) 1台
7.水利工程测量
测深仪 2台
9.地下管线测量
地下管线探测仪 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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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市公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检查程序,严格检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公管局针对市场主体实施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实现监管内容标准化、监管方式规范化、监管手段信息化与监管过程公开化。
第五条 市公管局于每年初根据《市公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公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
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应包括抽查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时间等内容。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应在市公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 市公管局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主要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承办科室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成立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检查组成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组长由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的,应随机选派工作人员参与。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更换。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具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需要,承办科室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辅助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九条 承办科室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对于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多等情况,可直接确定检查对象,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双随机、一公开”一般检查事项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和载体,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检查对象的20%。
法律法规等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实施具体检查任务前,承办科室应统筹安排人员分工和时间进度,可在实施检查前进行集中学习培训,明确检查的重点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二条 在实施具体检查行为前,检查人员应先表明身份,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并告知检查对象负有配合检查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规定的检查内容与检查方法,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检查表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可以即时整改问题时,应当场反馈并责令及时改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等需要进一步依法查处的,应做好调查取证、证据固定、限期整改和后续处理等工作。
需移交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发出移交执法检查建议书。
第十五条 检查结果应当于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公管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六条 市公管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建立并完善抽查结果与信用评价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第十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发现执法检查人员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将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公管局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县(市、区)公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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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的目的
一是为了深化“放管服”测绘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的改革测绘资质双随机一公开,创新政府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存在的执法随意、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二是减轻企业负担。测绘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我国有54个部门有执法权,为了避免54个部门都到企业去频频检查,企业受不了,怨声载道。三是为了提高监管效率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双随机一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第二条建立完善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及要求
随机抽查必须有法律、全国人大决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开展。依据有变化的,随依据进行调整。目前,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的随机抽查事项以《国家能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修订)》(见附表)为准,清单范围的事项必须以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检查。没有列入随机抽查清单的检查事项,要规范执法行为,切实避免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能列入清单的要逐步列入清单。
(二)随机抽查主体、对象、内容、比例和频次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修订)》所列事项、对象、内容、比例和频次开展检查。
(三)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比例抽查是指在检查对象数量较大、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选定百分比进行抽查。条件抽查是指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条件进行抽查。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可以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
(四)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各司、各派出机构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的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检查人员的基本信息、业务专长等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人员的行业、领域、资质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和市场主体,通过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各司、各派出机构要建立电子化随机抽查系统,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五)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和信用监管
对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对象,充分利用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监管对象按其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随机抽取比例,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平台系统功能,由系统确认随机抽查主体、比例、频次、内容。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遵规守纪的抽查对象予以表扬,并在一定时间内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违规问题较多的抽查对象,加大抽查力度,及时进行复查,如整改不及时则依法从重处罚。
精选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荐读】
精选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荐读】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原则1】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原则2】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原则3】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统筹机构】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省局及各设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各设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本市及所辖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监督管理的机构是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统筹机构。
第八条【执行机构】省工商局各相关业务处(局)负责指导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口业务机构的实施,并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机构,负责指导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并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九条【电子化】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双随机”子系统操作和实现。
第十条【清单的制定和公布】省工商局各相关业务处(局)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录入“双随机”子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一张网)向社会公示。
其他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检查人员资格限制等,录入“双随机”子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清单覆盖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应当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60%,自2017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库】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双随机”子系统,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双随机”子系统根据执法人员名录库汇总的信息,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企业库】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一张网),建立本辖区的检查企业名录库。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双随机”子系统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企业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检查企业名录库。
第十四条【计划的制定和发布】省工商局各相关业务处(局)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通过“双随机”子系统提交本机构年度检查计划。
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局在每年3月底之前,通过“双随机”子系统汇总并发布省工商局的年度检查计划。
其他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双随机”子系统,汇总并发布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计划的要求】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六条【计划实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子系统,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一张网)后台对具体企业进行标注。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的抽取】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子系统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本部门与所辖地区下级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的抽取】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但是,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九条【抽查方式的选择】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检查结果的确定】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对单个被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二十一条【检查结果反馈】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反馈方式与录入】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录入“双随机”子系统。
第二十三条【企业监督】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一张网),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检查结果运用】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将线索导入“市场和质量监管案件管理系统”进行下一步处理。
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统一公开】在每年1月底之前,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六条【纪律要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七条【责任承担】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双随机一公开通过什么方式进行
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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