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测绘
贵州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贵州省第三测绘院、贵州省第二测绘院、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院、贵州省第一测绘院、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武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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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武鸣: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测量队、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一一七地质大队、林业调查规划院、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贵州总队、林东矿务局测量队、贵州五环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贵阳市房产测绘队、贵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贵州大学矿业学院、贵州省西能煤炭勘查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贵州蓝岭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 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五地质大队、贵州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设计院、贵州地矿工程勘察总公司、贵阳天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贵阳天仪测绘有限公司、贵阳市土地开发中心、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等等太多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武鸣了。
有哪些单位属于测绘单位
测绘单位很多的,像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地质大队、地图院、国土勘测院、地质环境站、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另外电力、交通、水利等下属的设计院可能都是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
打字辛苦,望采纳。
武鸣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武鸣我国一般在国家基础建设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武鸣的同时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土地征收问题,对土地征收问题人们往往会有很多疑问需要解决,那么 武鸣区 征地补偿标准 是多少? 武鸣区的土地征收一般是要看土地类型和相关用途的多少来决定赔偿的相关金额。 广西省南宁市武鸣县土地有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土地四种,具体的补偿标准有一下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城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奖励补助与补偿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城区人民政府,日常管理工作由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 征收实施单位: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受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和补助 (一)被征收私有 房屋产权人 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 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第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 元。 未办理 房屋产权证 或 不动产权 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九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 元。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直管公房产权人不享受搬迁奖励,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迁奖励10000 元。 (三)整体搬迁奖励。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 1、整单元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给予15000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2、整栋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给予5000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3、整项目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5000元的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含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时,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的30%给予奖励。 (五)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配合调查登记,并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户给予500元配合奖励。 (六)奖励以户为单位,已办理私有 房屋所有权 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户。 (七)上述奖励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征收补偿协议条款中予以明确。 三、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补偿和其它补助费用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及误工费的支付 1、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12个月的补助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助费按应补偿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2、办公用房、工业用房、酒店(旅馆)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铺面、餐馆和其它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3、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 征收房屋 折算补偿比例后应得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期限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计算。 从房屋征收部门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按周转过渡期(或延长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再支付给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住宅房屋搬迁费、误工费及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均按2次支付。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按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四、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及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期限一般为42个月以内。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至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2个月(不含12 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至12个月(含12个月)内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5 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住宅房屋最低补偿单价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估价单价低于城区住宅房屋征收最低补偿单价的,收人应按最低补偿单价补偿被征收人。 六、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费用估价补偿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给予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补偿;对因房屋征收而导致机器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对机器设备净值给予货币补偿。 机器设备的货币补偿及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估价确定。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估价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每台机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搬迁、折卸和安装调试逐项估价,一般按照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估价;对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按照重新购置价结合成新估价。 七、单位自管公房的补偿 征收单位自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后,房屋征收部门可对该房屋视同已房改并给予补偿。 八、房屋产权调换 (一)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按照套内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3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实施旧城改建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原址或同一土地级别地段的房屋进行调换。存在土地级别差的,应按规定系数计算应置换房屋面积。 1、按照套内面积1:1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本城区上一年度 经济适用房 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 商品房 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2、选择建筑面积1:1、3 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的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3、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可分为产权调换面积和货币补偿面积。 选择套内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套内面积及其对应公摊面积;选择建筑面积1:1、3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应得货币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估价报告计算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给予补偿,符合第一条第(四)款条件的,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可以给予房屋估价价值30%的奖励。 (二)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应为全产权房屋;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在按地段调换比例调换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内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内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武鸣他处无正式住房的,按套内面积50平方米作为保障调换面积。超出应置换房屋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内(含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本城区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应置换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 (五)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安置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 九、手续不全房屋的补偿 (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三)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85%给予补偿。 (四)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95%补偿。 对上述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按上述规定确定应补偿的面积后,再按照套内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3进行产权调换换算。超出的面积,以折算后的建筑面积,按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五)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予补偿。 (六)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房屋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 (七)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2、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单位或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并作为估价依据。 十、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2004年1月1日前,改变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进行补偿或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直管公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7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办公、旅馆旅社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商业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6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仓储、厂房等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40%给予货币补偿。 属划拨土地的,补偿价格根据 土地使用权 人享有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 权益依法评估确定。 按上述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后,同时以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停业补偿费。 本款所称的“经营性用房”包括“经营性商业用房”和“经营性非商业用房”。“经营性商业用房”指商业铺面,“经营性非商业用房”指旅馆旅社。 (二)2004年1月1日后,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该房屋的补偿仍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视为2004年1月1日以后。 十一、改变结构房屋的补偿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 2004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与原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之间的差价的50%增加补偿。 2004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房屋结构予以补偿。 十二、房屋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应在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估价的,被征收人应协助估价机构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实地查勘。估价机构应当根据实地查勘结果依法出具分户估价报告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拒绝估价人员入户实地查勘,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估价机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原分户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南宁市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十三、征收特困户房屋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在本城区规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且属于 五保户 、孤老、孤儿、孤残者,或正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被征收人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提供相关证明的,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安置: 1、安置标准:l—2人户50平方米;3 人户60 平方米;4—5人户70平方米;6—7 人户80平方米;8 人户以上100平方米。 2、 安置房 面积按本条款第1项标准调换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房屋价款按如下方式处理: (1)被征收人支付超出面积部分50%房屋价款的,安置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被征收人不支付超出面积部分50%房屋价款的,按被征收人与城区政府共有产权处理。 3、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二)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城区规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且选择货币补偿的,所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低于上一年度本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低价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所需总价款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至该总价款。上一年度本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低价,参照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价格执行。 被征收人有房屋共有人的,在核算征收补偿款时,合并计算补偿款总额;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在核算征收补偿款时,合并计算补偿款总额。 十四、应安置人数的确定,以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前在征收范围内的常住户口计算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常住户口人员,不计入应安置人数: 1、他处另有产权住房的; 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收范围内其亲属处的; 3、房屋承租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应安置人数: 1、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 结婚 并购置产权房屋的); 2、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住在本城区工作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 3、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其父母或 监护人 处的; 4、夫妻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围内,另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围外,且他处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属非租赁型保障住房承租户的。 十五、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不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或者 购房 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免缴房屋 契税 。 十六、被征收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和初中,因房屋被征收需要转学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年内,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 拆迁 办公室核实被征收人(包括子女)的户籍信息和被征收人的家庭实际住址并出具相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房屋被征收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 十七、本文中所称的“他处无正式住房”,指的是: (一)被征收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征收范围外的本城区城市规划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被征收人本人或其配偶未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其它征收区域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得到征收补偿。 十八、本通知针对南门片区旧城改造而制定,其它片区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九、本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城区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武鸣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武鸣区的土地征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现金赔偿,一种是房屋赔偿,在赔偿的时候尽量选择最利于自己的那一类方式,让自己不会受到损失,并且不要产生 征地纠纷 ,以和平的方式来解决相关问题。
南宁慧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南宁慧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西首府南宁,为乙级无人飞行器航摄资质、丙级工程测绘资质的测绘数据服务单位。公司主要从事无人机航拍设备研发,航拍数据处理软件开发,航拍数据处理技术服务,三维地形构建,三维实体模型制作,无人机视频拍摄与制作,计算机图形图像处理技术、无人机维修、操作及培训服务,地形测量,各种固定翼、旋翼无人机产品租赁、销售等业务。公司主要承接的测绘工程为地形测量、规划类测绘工程、大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其他(公路、规划等)测绘工程。已承接蒙山县桐油坪工业集中区测绘项目、南宁市武鸣华侨投资区土地开垦项目、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土地开垦项目等。公司主要承接的地理信息调查业务包括区域地面信息调查、林业资源调查、农业种植区调查、农用地确权、其他类型(环保、矿山等)地面信息调查。
法定代表人:黄霖
成立时间:2010-10-22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5010020014672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路23号中关村创新示范基地8栋D座101室
我是今年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想留在广西发展,请问广西区内有哪些水利设计单位?
广西设计院大全(根据广西建筑厅资质评估报告)
资质检查结果一览表
一、资质检查合格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武鸣的单位
序号
单 位 名 称
1
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
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3
广西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4
南宁市建筑设计院
5
广西区城乡规划设计院
6
广西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7
南宁市勘测院
8
广西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9
广西区林业勘测设计院
10
广西区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
11
广西工联工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12
广西大学设计研究院
13
广西区工业设计院
14
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15
广西区邮电规划设计院
16
南宁市化工研究设计院
17
广西南宁水利电力设计院
18
广西粮食设计院
19
广西珠委南宁勘测设计院
20
广西农垦设计院
21
广西区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
22
广西商业建筑设计院
23
南宁市南水供水设计有限公司
24
广西区人防设计研究院
25
广西区航务管理局航务综合设计室
26
广西南宁人防科研设计院
27
广西医药设计所
28
广西节能技术研究设计院
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研究院
30
广西冶金研究院
31
广西区交通科学研究所
32
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
33
南宁标德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34
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
35
广西区地质工程勘察院
36
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
37
广西新捷路桥勘察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38
南宁市新点线交通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39
广西水电科学研究院
40
广西南宁锐建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41
广西通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42
广西安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3
南宁双鹤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44
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
45
广西地方铁路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46
南宁桂宝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47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48
广西区教育厅建筑设计室
49
武鸣县建筑设计所
50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设计室
51
南宁杭宇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52
南宁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53
广西启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54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勘察设计院
55
广西旅游规划设计院
56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设计所
57
宾阳县建筑设计院
58
南宁方泽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59
广西净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0
南宁市恒美晖综合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61
广西博阳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62
南宁顺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63
广西美格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4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5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6
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7
广西天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68
南宁绿能供电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69
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
70
南宁市雅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1
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2
广西新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3
南宁市力展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室
74
南宁泽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75
广西桂科诚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6
南宁市君禹建筑装饰设计事务所
77
南宁市源宇建设设计有限公司
78
广西华威园林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79
广西南宁新领域风景园林旅游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80
中化广西地质工程勘察院
81
广西达科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82
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83
广西集美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84
南宁商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85
广西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科技开发公司
86
广西必佳微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7
广西绿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88
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柳州设计研究院
89
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90
柳州市建筑设计科学研究院
91
柳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92
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
93
柳州市市政设计科学研究院
94
广西区钢铁设计院
95
柳州市正禾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96
柳州华锡有色设计研究院
97
柳州中元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98
柳州市天和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9
广西中煤桂能地质工程公司
100
柳州市有色工程地质勘察公司
101
柳州市建科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102
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03
柳城县规划勘察建筑设计所
104
柳州市建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105
柳州市学苑建筑设计研究院
106
柳州园林规划建筑设计院
107
柳江县水利建筑设计室
108
柳城县水利电力设计室
109
融安县建筑规划设计院
110
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设计室
111
柳州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112
柳州市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13
柳州铁路局建筑设计所
114
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115
柳州市银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16
广西森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17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公司
118
广西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119
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
120
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121
桂林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122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
123
桂林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124
核工业桂林工程勘察院
125
桂林工学院勘察设计研究院
126
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27
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程勘察院
128
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
129
中国地质科学院桂林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130
桂林市市政综合设计院
131
桂林市园林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132
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33
桂林市林业设计院
134
桂林市人防工程设计院
135
桂林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136
桂林路佳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137
桂林市润源供水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138
桂林市交通勘察设计院
139
桂林市测绘研究院
140
桂林海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141
桂林新恒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42
阳朔县工程勘测队
143
桂林市综合设计院
144
桂林市中城民用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145
桂林大运建筑设计室
146
桂林市房产管理局民用建筑设计院
147
桂林市科协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148
桂林市蓝天建筑设计院
149
桂林市新城建筑设计院
150
临桂县建筑规划设计院
151
灵川县建筑设计院
152
阳朔县建筑设计院
153
龙胜县龙江水电设计室
154
灵川县卓远水电设计室
155
兴安县水利电力局设计室
156
永福县永利水电设计室
157
平乐县水利电力设计室
158
桂林嘉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159
兴安县建筑设计院
160
临桂县清源水电设计室
161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62
桂林丰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163
桂林市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64
桂林永兴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165
全州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队
166
龙胜县交通勘察设计室
167
桂林市天力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68
梧州市建筑设计院
169
梧州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170
梧州市市政勘察设计院
171
梧州市信诚通信设计有限公司
172
梧州市城乡建设规划勘察测绘院
173
地矿梧州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174
梧州市第二建筑设计室
175
梧州市第一建筑设计室
176
梧州中房建筑设计室
177
梧州市住宅建筑设计室
178
岑溪市水利电力局设计室
179
梧州华光电力设计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180
广西梧州博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81
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
182
北海市勘察院
183
北海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184
合浦县城市建设测绘队
185
北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86
北海市建筑设计院
187
北海城市设计事务所
188
北海市建设信息中心设计事务所
189
合浦县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室
190
北海市水电设计室
191
北海河海水利水电设计院
192
北海市第一设计装修工程公司
193
北海金海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194
防城港计信基础工程公司
195
防城港市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96
防城港市规划设计院
197
防城港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
198
防城港市防城区金言水利电力设计院
199
东兴市建筑设计院
200
上思县水电设计室
201
钦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
202
广西建业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203
钦州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
204
灵山县工程地质勘察队
205
广西三同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
206
钦州市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207
钦州市公路管理处设计室
208
钦州市鑫源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09
贵港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210
核工业贵港工程勘察院
211
广西贵港工程地质勘察院
212
桂平市规划设计室
213
贵港市建筑设计院
214
桂平市建筑设计院
215
桂平市和力有限公司电力勘察设计室
216
贵港市福源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17
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218
玉林市金盛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19
北流市建筑设计院
220
广西玉林市宇正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221
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222
玉林市建筑设计院
223
博白县建筑设计院
224
容县建筑设计院
225
玉林市工业设计研究所
226
陆川县水利电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27
玉林市兴城市政工程设计室
228
广西玉林鸿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29
博白县顺达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30
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
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综合设计院
232
崇左市建筑设计院
233
凭祥市建筑设计院
234
柳州地区综合设计院
235
广西区柳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236
来宾市林业勘测设计院
237
柳州桂中公路勘察设计院
238
来宾市地质勘察院
239
来宾市桂安建筑设计院
24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矿务局设计院
241
来宾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242
广西区梧州水利电力设计院
243
贺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244
广西贺州市平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245
广西梧州顺达交通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46
贺州市建筑设计院
247
昭平县华宇建筑设计院
248
钟山县建筑设计室
249
贺州市华彩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50
百色水利电力设计院
251
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
252
百色市综合规划设计院
253
靖西县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54
德保县水电设计室
255
田阳县达那水电勘测设计室
256
田东县兴东水电设计室
257
百色市江河水电设计院
258
平果建筑设计院
259
那坡县百利水电设计室
260
百色路兴公路设计室
261
百色市瑞丰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62
广西区河池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263
河池市地质勘察设计院
264
河池市基础工程公司
265
河池市交通勘察设计所
266
广西河池市公路勘察设计所
267
广西河池市综合设计院
268
宜州市建筑设计院
269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建筑设计室,
270
东兰县水电设计室
271
河池市建筑设计院
272
凤山县水利局设计室
273
广西河池金网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74
南丹县水电设计室
275
河池市金城江水利电力设计室
二、资质检查基本合格的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存在问题
备 注
1
南宁轻工业工程院
工程地质、工程测量技术骨干不足。
2
南宁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技术骨干总数不足。
3
柳州市柳江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缺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4
柳州市鹿苑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缺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5
全州县建筑设计院
缺电气专业技术骨干。未报送2005年度勘察设计统计年报。
6
荔浦县综合设计院
缺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7
岑溪市建筑设计院
缺给排水、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8
藤县规划建筑设计室
缺给排水、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9
梧州市交通建筑设计室
缺工程地质、供电照明专业技术骨干。
10
北海金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缺结构、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11
广西东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缺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12
防城港市交通规划设计室
缺给排水、供电照明专业技术骨干。
13
广西钦州市丰达装饰设计事务所
缺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14
广西贺州市汇丽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缺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15
贺州市八步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
缺注册结构工程师。
16
广西巴马东巴凤建筑设计院
缺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17
苍梧县建筑设计院
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不足、缺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原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调整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武鸣: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设计范围限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和六层及六层以下砖混结构的民用建筑)。
18
上思县建筑设计室
注册结构工程师、给排水、电气专业技术骨干不足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武鸣,地质工程师不足。
原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调整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设计范围限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和六层及六层以下砖混结构的民用建筑)。
19
防城港市建筑设计院
缺给排水、电气专业技术骨干。
原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调整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设计范围限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和六层及六层以下砖混结构的民用建筑)。
20
广西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资质检查材料。
21
南宁嘉一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资质检查材料。
22
梧州天洋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资质检查材料。
三、资质检查不合格的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存在问题
备注
1
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未报资质检查材料且资质证书有效期已过。
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2
南宁市装饰公司
未报资质检查材料且资质证书有效期已过。
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3
南宁市卓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未报资质检查材料。
自动放弃资质证书。
武鸣区审图公司有哪些
武鸣区审图公司有:
1、广西武鸣东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武鸣阳光测绘有限公司。
3、广西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