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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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能申请测绘资质。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三)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