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测绘资质专用章办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测绘资质专用章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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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测绘项目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 *** 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第八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测绘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测绘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测绘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项目。第九条 下列测绘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潜在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测绘项目;
(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
(三)受环境条件限制普通测绘单位不适宜从事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一条 涉及抢险救灾急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项目批准手续;
(二)项目所需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所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标人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级公共信息网或者省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技术实力等条件,邀请不少于3个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信誉和业绩要求;
(四)招标项目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及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六)招标人或招标 *** 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 *** 、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测绘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测绘项目说明书;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有关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签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标准及 *** ;
(九)其他需要的投标辅助材料;
(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淄博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我市勘察测绘(以下简称“勘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勘测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先行和保障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勘测管理的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淄博市勘测管理处是市人民 *** 行使管理勘测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区县 *** 可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归口管理本辖区的勘测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勘测管理处的指导。第三条 淄博市勘测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勘测管理规定,拟定我市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我市勘测规划。
(三)组织布设、完善平面。高程控制网,组织管理、维护辖区内的测量标志。
(四)组织实施和管理1/500, 1/1000,1/2000、1/5000等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组织编绘,申报出版我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等。
(五)组织实施和管理城市规划定线、建设工程放线、拨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重点工程测量和建设工程验线及竣工验收。
(六)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地质、供水水文地质、城市环境地质勘察工作。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各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和图件。组织编制和出版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系列图。
(七)负责勘测市场管理,勘测业务技术管理、勘测成果管理,组织协调地方勘测工程。
(八)负责勘测单位的勘测资质审查。
(九)协助计量部门搞好测绘仪器的标准计量管理工作。
(十)组织审定勘测行业技术规定、技术革新项目和新技术推广。组织交流勘测工作经验。第二章 勘测市场管理第四条 鼓励外地勘测单位,通过公平竞争来我市承担勘测任务。凡来我市承担勘测任务的外地勘测单位,由市勘测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第五条 各勘测单位(包括军队勘测单位)须持勘测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经市勘测管理处登记注册后,方能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勘测业务。第六条 承担我市勘测任务的单位,须按规定到市勘测管理处进行项目登记,发给项目登记许可证后方能实施该项目的勘测工作。第六条 承担我市勘测任务的单位,须按规定到市勘测管理处进行项目登记,发给项目登记许可证后方能实施该项目的勘测工作。第八条 外地勘测单位经市勘测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我市境内设立永久性基地。已经设立的,由勘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办理有关确认手续。第九条 勘测单位必须严格按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担任务。严禁无证勘测和代签图纸。第十条 勘测单位收费必须取得收费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第三章 勘测业务技术管理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我市承担下列测绘项目,由市勘测管理处审批。
(一)单独建立的等级控制测量,控制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下;
(二)比例尺1/5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内的地形测量,比例尺1/200、1/1000、1/500的地形测量;
(三)市级重点工程测绘项目;
(四)涉外建设工程测绘资料的初审;
(五)地籍测量、规划定线、建筑放线、拨地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工程测量等各项城市工程测绘。第十二条 全市实行统一的平面坐标、高程系统以及图幅的分幅和编号。
新征土地公用、民用建筑工程定线、放线一律实行坐标定位管理。坐标定位工作由市勘测管理处组织实施。对未经坐标定位测量的项目,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第十三条 地籍测绘工作由市勘测管理处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管理地籍测绘作业单位的资格认证和质量监督。
区县境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四条 公用、民用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勘察资格的单位,按规范实施工程地质勘察,取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后,方准委托设计。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要定期交由计量检验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标准计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仪器,不得用于测绘生产。第四章 勘测成果管理第十六条 我市实行勘测成果验审管理制度。
(一)勘测单位按性质分工在本市辖区内完成的指令性勘测任务,由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验审其成果。
(二)凡用于城乡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管理的勘测成果,必须由勘测单位(或建设单位)交由市勘测管理处验审。经验审合格,加盖淄博市勘测管理处“资料验审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三)对验审不合格的勘测成果要责令实施单位返工。因勘测质量问题造成工程事故或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验审部门应严格按规程进行验审,因验审本身出现的问题,由验审部门负责。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怎样办理?
以下是中釜建设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受理范围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的。
三、办理程序
1、送审规划设计方案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送审规划设计方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或者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文件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按我局规划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5、建设单位与土地现使用单位的土地出让意向书及上级部门意见。
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由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根据拍卖地块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送审规划设计方案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审查完毕(不含市 *** 审查、专家审查和方案公示时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1、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规划方案后,再次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第二次送审)》,报窗口受理。
2、如无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送审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须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出图章。
七、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原件
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十五天内,办理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件一套。
(2)建设用地红线图两份。
(3)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一份。
经审核不同意的,将发放注明详细原因的退件通知书一份。
九、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注意下列事项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权属证件。取得土地证件后,向我局报送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届时未取得建设用地权属证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岩土勘察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自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 *** ,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凡从事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 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标准
第六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其中《工程设计证书》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 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 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的设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四个专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实行一个行业-认证制度。
第八条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按承担不同业务范围一般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分级标准的主要依据为:
(一)各专业技术人员及执业注册人员的配备;
(二)完成项目的能力、技术特长和业绩;
(三)技术水平、技术基础工作能力;
(四)技术装备、工作场所、勘察设计质量及管理水平;
(五)注册资本;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制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布。
第十条 持有甲、 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业务;持有丙、丁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时, 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批准设立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
(五)注册资质、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
应按第五条规定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再向批准部门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办理资质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除丁级单位外,可在其主行业外根据其专业力量和技术水平,申请与主行业相关的其他行业设计资质。甲级单位不受限制,乙级单位不超过两个相近行业,丙级单位不超过一个相近行业。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审批制度。甲、乙级单位的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丙、乙级单位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地方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乙级资质,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核实,再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
其中地方所属单位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格、工程勘察乙级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指标控制。
(二)申请丙、乙级资质,先由单位所在地地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备案。
计划单列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和备案材料的同时,应抄报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其等级为暂定级。暂定级更高为乙级,有效期一至两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满,乙级按隶属关系进行复查,丙、丁级由地方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核发正式资质证书;不合格者由原发证部门收回其证书。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证书两年后,达到行业分级标准高一级条件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临时证书,承担高一级别的勘察设计业务。在其承担项目数量达到升级规定的条件后,由发证部门核发正式证书。申请高一级别临时证书和核定正式证书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四章 资质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持证单位的资质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对不具备条件的,应报原发主下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收回其证书。当由乙级降为丙级或丁级时,应由原发证部门通知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发证。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质证书,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资格许可证件,只限于本单位使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严禁无证勘察设计,严禁 *** 和 *** ,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持有《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同时持有《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或《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勘察设计业务,无收费资格证书的,不得在社会上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只能以原单位名义承接业务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资料、收取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 须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上注明。凡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须加盖注册设计人员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应聘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外单位聘用,应由原单位出具外聘证明。离退休人员可作为单位技术资格认定条件,但其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技术人员的百分之三十。应聘的离退休人员应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地二年的聘用合同。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宜担任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因工作需要聘请在职教师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必须实行定期聘任制度,办理聘任手续。教师定期聘用人数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聘期不少于二年。教师应聘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期间,不得再 *** 从事与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地匀的教学等其他活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采用欺骗、 隐瞒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原颁发证书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至3万元的罚款:
(一)勘察设计的文件未按规定注明其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未加盖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的;
(二)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时注销资质证书的;
(三)私自聘用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为本单位完成勘察设计任务的。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或资质证书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擅自超越资质级别或范围承接业务的;
(四)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 *** 其名下,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非独立法人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的;
(七)出卖、 *** 、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发证书部门降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连续两年质量检查,均为不合格的;
(三)单位内部固定人员不足标准规定的百分之八十的;
(四)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资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悚支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军队系统的勘察设计单位,由军队参照本规定审查、发证,其证书仅适用军队内部。军队系统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需要承接地立业务时,须按本规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在地方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军队甲、乙级单位不设立分支机构。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承接地方业务。
第三十四条 外国与中国和港、 澳、台地区与内地合营设计机构及合作勘察设计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建设(1991)504号文《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注册测绘师报名条件里的工作年限是从毕业证拿到后算起的吗?本人2011年测绘工程专业毕业,可以吗?
工作年限与取得毕业证时间没有关系。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测绘资质专用章办理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测绘资质专用章办理:
(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测绘资质专用章办理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扩展资料: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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