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2014]16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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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的要求,有序推进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现就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下简称“线网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线网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线网规划是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及时组织和科学编制线网规划,并将线网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利于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土地开发时序、强度相匹配,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引导城市合理发展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有利于控制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规模,依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施,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综合效益。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线网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视和加强线网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线网规划实施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把握线网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把改善出行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以群众实际出行需求和意愿为导向,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二是适度超前。把握现代城市发展规律,根据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需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地谋划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发挥好对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的引导作用。

三是统筹协调。线网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关内容协调一致,并与区域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城市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等相衔接。

四是因地制宜。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充分论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要性,处理好近远期的关系,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合理选择制式和敷设方式,明确建设时序。

三、科学编制线网规划

(一)及时组织编制

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应统筹研究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必要性,确需发展的,应同步编制线网规划,做好相互协调与衔接。已有线网规划的城市,在修改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开展线网规划实施评估,对线网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研究是否需要修改或修编线网规划,如有需要,应以线网规划实施评估为基础,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改或修编线网规划。

(二)明确规划期限和范围

线网规划的规划期限和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线网规划一般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内。同时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远景线网研究,对远景线网布局提出总体框架性方案,远景线网一般应在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布置。

(三)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线网规模

编制线网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在深入调查研究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城市交通等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交通需求,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模。

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积极建设城市轨道网络,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大城市,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重点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

(四)科学确定线网布局

编制线网规划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城市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立足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预测,在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可适当安排多层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引导区域城市发展、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作用;有条件的大城市,应根据引导城市发展或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目标需求,确定线网布局。

线网布局应处理好地上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关系,与其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他开发利用形式协调、衔接。处理好与综合交通枢纽的关系,方便城市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换乘。处理好与城市重点建筑、桥梁、江河等的关系,充分考虑城市的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和地下管线情况,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可实施性。

(五)合理布局车辆基地

编制线网规划应统筹确定车辆段(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等车辆基地的分工、类型、规模和布局等。根据线路特征、用地条件和沿线土地使用功能,统一布局车辆基地,同时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车辆基地的基本位置。车辆基地规划应坚持资源共享的原则,集约使用土地。

(六)明确用地控制要求

编制线网规划应对线网规划中的线路、站点,明确其初步位置及其用地控制要求,落实车辆基地等设施用地,划定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和规划控制区。通过预留与控制设施用地,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提供用地条件。

(七)规范规划成果

线网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并附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文本应当以条文方式表述,内容明确简练,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规划说明书应与规划文本的条文相对应,对规划文本条文做出详细解释,并阐述条文执行过程中的要求。线网规划的重要技术内容,如客流预测,应做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成果应当作为规划说明书的附录。

四、加强线网规划的管理

(一)明确编制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线网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二)强化编制单位要求

承担线网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丰富的城市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经验、技术和人才储备,并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三)加强线网规划的技术审查

线网规划编制(或者修改、修编)完成后,应当组织技术审查。直辖市的线网规划由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我部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其他城市的线网规划,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的重点包括技术路线和方法的合理性,基础资料和数据的完整、可信性,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与城市的符合性,线网规模、线网布局等与城市空间布局、土地使用的协调性,线网规划与有关规划的一致性以及线网规划的可实施性等方面。技术审查的方式,可以由审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线网规划技术审查意见,是我部对其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的基础条件之一。

规划成果在技术审查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

(四)规范线网规划的审批与修改

经技术审查后,线网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线网布局、车辆基地等设施用地控制要求等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审批。线网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进行。

线网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线网规划,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主要车站和车辆基地等设施,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纳入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责任主体。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保持稳定性和严肃性,共同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促进城市轨道交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20日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编制和审批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保障城市规划、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八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城乡结合部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确定规划方案,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其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体现提高城市、镇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以及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确定规划范围内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设计指导原则;

(五)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六)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七)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块的地下交通、商业、能源、通信、防空等设施作出具体规定;

(八)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后,应当报委托其编制规划草案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查。第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规划草案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后的规划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

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30日。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建国以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科学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