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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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项目办理下列手续之一的,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规定征收或补缴。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已签订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及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

(二)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建设工程城市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及“集中供热入网费、煤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收取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用于产业化运作的热力、天然气配套资金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铜府〔2007〕151号)文件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首先对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使用和管理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根据省委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该文件[2007] 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收费大修住房建设的精神(总价格[2001] 5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市配套费是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所收取的费用,以筹集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个新的城市,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配套费按照这种方法。

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是负责全市市区范围内的配套收费。人民政府,县(市)征收城市配套费,申请应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条城市配套费按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在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收取。

配套费,城市的资金分配比例,扣除部分加热,燃气加热,供气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或只加热或空气供应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后的标准征收。包括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征收。

(b)原享受的情况下改变用途,建设项目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征收的建筑面积?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

(三)被处罚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由行政执法部门,城市需要支付配套费。

第六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精神的收集和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城市规划许可证,应当要求支付配套费。

第七城市配套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和减免审批程序。

(一)在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实行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国家,省。

(二)减免审批程序:

1。,施工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救济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的审核意见局报市规划委员会的批准。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能免除。个别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申请少交城市配套费的报告说,在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决定,市城乡规划局的意见后。

3。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救济程序的会议的会议纪要。

征收第八城乡规划局,在同级别的城市配套费,物价部门应要求申请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的

第九条城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是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务票据,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城市建设配套费支付10,应包括在建工程的成本。房地产项目中应包括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中分离出来。

11煤气公司,供热公司,实收城市配套费入网手续。未付,少缴城市配套费收据和申请网络工程,城市配套费支付通知的现行标准。第12条的

之前,这些措施的实施,该项目一以下手续,收取标准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4] 50号)规定的征收或在后面。 /(一)已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包括:已签订的书面决定分配的国有土地或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已经取得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了销售确认书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

(二)规划方案已经市规划委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该法第11条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城市配套费应该是在后面。,逾期缴纳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追缴。

第十四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5日市城乡规划局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收费项目,扩大或降低收费范围,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办理缴费手续未经授权的付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配套费征收的方式“第16条规定,取消收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城市配套设施费,果岭费和集中供热入网费,煤气使用权费及安装费”,其他辅助费用。全市共接待配套费基金,热,天然气产业化经营配套资金的分配比例应分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其他的城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执行方法。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套费征收制度

您是想问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套费征收制度是什么吗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进一步规范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经研究,决定以土地部门颁布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的基准地价定级制度为参照,将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类区调整划分为三类,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如下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

1、I类区(规划城市核心区)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商服用地一级地、二级地范围;住宅用地一级地、二级地范围;工业用地一级地。

2、II类区(近郊区):商服用地三级地、四级地范围;住宅用地三级地、四级地范围;工业用地二级地。

3、III类区:商服用地五级地、六级地范围;住宅用地五级地、六级地范围;工业用地三级地。

4、涉及跨越不同类区的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所跨类区各半面积计算征收。

农村房超过120平方怎么办

当然是针对超出部分收费。对于“一户一宅”原则下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按如下情况收费,超出二十平以下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二十平到七十平之间部分的,按每年每平三元收费;超出审批面积每增加五十平米,收费标准提高每平米三元,不是所有地区都会把这种情况采取收费有偿使用处理,如果房子严重违反当地的建房规定,一般会直接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城乡规划专业花费大吗?就业如何?

大学有城市规划专业,收费按大学正规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就业一般城市规划专业毕业的他可以进市政部门然后考规划局公务员。也可以进规划设计院这个相对来说好一些。还可以进一些企业公司这个效益是比较好的。还有一种就是如果自己对设计这方面不感兴趣的话,那就可以转行干别的看你自己的喜好。希望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