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大青山前坡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大青山前坡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的规划、建设、治理、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是指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阴山山脉大青山南坡中段,东至乌兰察布界,南至G6高速公路,西至包头界,北至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线。第四条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统筹解决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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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城建、林业和草原、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牧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七条 进入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人员,应当遵守管理制度,文明游览,爱护动植物和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大青山前坡生态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大青山前坡生态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以及城建、林业和草原、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第九条 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和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树木草原保护、动植物多样性保护、文物保护、生态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矿山恢复治理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规划生态建设。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大青山前坡的各类规划编制及修改,应当与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应当符合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并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第十三条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建设活动:

(一)建设住宅、别墅等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建设有损生态环境的工业项目;

(三)开矿、采砂、取土;

(四)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及场所;

(五)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处置设施;

(六)建设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建设市政设施、停车场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林地以及草原使用、树木砍伐等行政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在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形态应当符合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其规划设计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第十六条 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加强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

(一)划定保护区域,提高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质量;

(二)对古建筑、历史遗迹等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采取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盗、防风沙、防风化等措施;

(三)采取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必要时可以对重点区域实施封禁;

(四)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采取保护复壮措施;

(五)设置保护区域边界标志和保护设施。

在我国,编制城市规划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二)协调城镇建设与区域发展的关系

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应做到以下几点:

1、从区域整体出发,明确城镇的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的合理布局与协调发展

2、统筹安排和合理布置区域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

3、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功能的提高

城市规划,特别是大城市的规划必须按照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环境建设,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为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2、合理调整用地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改善城市环境的目标。

3、着力发展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做好这方面的规划布局和用地安排。

4、适应科技、信息业迅速发展及其对社会生活带来的变化,加强交通、通讯工程建设。

5、加强居住区规划,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生活方便、环境优美。

(四)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与水资源

要明确和强化城市规划对于城市土地利用的管制作用,确保城市土地得以合理利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并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标准。

2、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尽量少占基本农田。

3、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对城市边缘地区土地利用要严格管制,防止乱占滥用。

4、严格查处一切违法用地行为,坚决依法收回违法用地。

5、深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收益。

6、重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在城市规划统一指导下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我国也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的矛盾同时存在。城市建设和发展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和节约利用水资源。

1、把保护水资源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好%百考试题%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规划,要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2、依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

3、根据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产业结构,缺水城市要限制高耗水型工业的发展,对耗水量高的企业逐步实行关停并转。

4、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并重视污水资源的再生利用。

5、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地下水已超采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开采。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是城市规划的一项基本任务,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逐步降低大城市中心区密度,搞好旧城区改造,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的疏散中心区人口。重点解决基础设施短缺、交通紧张、居住拥挤、环境恶化等问题,严格控制新项目的建设。

2、城市布局必须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要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市区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关停或迁移。

3、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加强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态绿地的建设,市区绿化用地绝对不能侵占。同时加强城市外围地区生态绿地系统的建设。

4、增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把解决水体污染放在重要位置。

(六)正确引导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城生态区保护,规范环城生态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世界生态田园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环城生态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监督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城生态区,是指由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沿中心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及周边七大楔形地块内的生态用地和建设用地所构成的控制区,其具体范围由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确定。第四条 环城生态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生态环境资源永续存在,实现现代化城市形态、高端化城市业态、特色化城市文态、优美化城市生态相结合,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城生态区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各类相关规划和配套政策,建立规划、土地、林业园林、环境保护、水务等方面的统一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环城生态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城生态区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生态区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土地用途管理等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生态区的生态建设实施计划编制、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农业、林业园林、环保、水务、发展改革、财政、城管、安监、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城生态区保护和管理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规划、保护生态的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环城生态区及其生态环境资源的各类保护制度,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环城生态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有奖制度。第二章 规划控制和土地利用管理第九条 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按照《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和建设用地控制区的规模、用途、形态要求等事项。第十一条 环城生态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环城生态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保护、建设和管理环城生态区的依据。

前款规定的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由农用地和园林绿地构成,总面积为133.11平方公里。其中,锦江区12.23平方公里,青羊区8.13平方公里,金牛区15.76平方公里,武侯区9.26平方公里,成华区16.23平方公里,龙泉驿区17.43平方公里,新都区19.74平方公里,温江区1.5平方公里,双流县9.15平方公里,郫县16.14平方公里,以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7.54平方公里。

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辖区内的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第十五条 禁止将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用于农业生产、绿化和水体、应急避难、公共文化体育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

禁止在生态用地内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六条 在生态用地内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建设的,配套建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公里。

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形态应当符合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其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禁止将非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提供依据。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新城区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区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区规定权限内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进行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依法公开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信息,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第二章 生态与城市特色的规划保护第十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突出滨江、滨湖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十一条 本市构建由主城与六个新城组群组成的空间结构,建立三环线、外环线生态隔离带和以大东湖、武湖、府河、后官湖、青菱湖、汤逊湖为核心的生态绿楔,保持联系城市内外的生态廊道和城市风道的畅通,降低城市热岛效应,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框架保护规划,确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前条规定的生态隔离带、生态绿楔、生态廊道和城市风道应当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实行项目准入制度,禁止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进入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

生态底线区应当建立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生态底线区。确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调整,对生态底线区进行调整的,必须事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生态发展区在确保生态资源不受破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项目准入条件及相关建设要求,有限制地进行农村居民点还建、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等低密度、低强度建设。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资源保护、生态功能建设以及绿道、郊野公园等生态型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组织村庄整治搬迁和既有项目的清理与处置,组织协调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维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完整。第十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城市山水特色景观的整体控制,保护沿长江和汉江、东西向山系的“十字型”景观格局,科学规划沿江、沿湖景观和滨江、滨湖区域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加强对湖泊和周边景观环境的整体规划,划定湖泊保护蓝线、滨湖绿带保护绿线和滨湖建设控制地带灰线,因地制宜规划滨湖绿道。

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包括

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包括:划定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等七大重点生态功能区,并在基础上实施九大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投资额超过3万亿元。建设七大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是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并根据各个区域的不同情况,部署了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等九大工程。

一、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1.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和土地综合整治、天然林保护、三北等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原保护修复、沙化土地治理、河湖与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

2.完善黄河流域水沙调控、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防沙治沙、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等措施,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建设以梯田和淤地坝为主的拦沙减沙体系,持续实施治沟造地,推进塬区固沟保塬、坡面退耕还林、沟道治沟造地、沙区固沙还灌草,提升水土保持功能,有效遏制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3.大力开展封育保护,加强原生林草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开垦利用荒山荒坡,开展封山禁牧和育林育草,提升水源涵养能力;推进水蚀风蚀交错区综合治理,积极培育林草资源,选择适生的乡土植物,营造多树种、多层次的区域性防护林体系,统筹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加大退化草原治理,开展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提升林草生态系统质量;开展重点河湖、黄河三角洲等湿地保护与恢复,保证生态流量,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开展滩区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二、北方防沙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1.大力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草原保护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防沙治沙、河湖和湿地保护恢复、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和土地综合整治等工程。

2.坚持以水定绿、乔灌草相结合,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大力实施退化林修复;加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加快建设锁边防风固沙体系和防风防沙生态林带,强化禁垦(樵、牧、采)、封沙育林育草、网格固沙障等建设,控制沙漠南移。

3.落实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实施退牧还草和种草补播,统筹开展退化草原、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修复;保护修复永定河、白洋淀等重要河湖、湿地,保障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及湖泊、湿地面积;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减少灾害损失;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解决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破坏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