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最早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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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城乡规划法》颁布的重要性:

《城乡规划法》将农村建设条例性规定提高到了法律的层次,对于我国建设规划中较为薄弱的乡村规划纳入到了整体统筹中,从实践角度看,这只是规范广大农村地区建设规划的起步与开始。

在“乡规划”的推进过程中,应该重新了解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特殊的发展生存大环境,区分不同背景、地区乡镇、乡村规划的差异性,建立基于不同文化传统、不同发展程度的乡村规划引导体系,因地制宜地结合当地情况的协调城乡关系。

同时在建设中应特别注意乡村生态环境、文化古迹遗址,以及耕地农田的保护。特别是被城市建成区包围、半包围的“城中村”,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及其旧城改造规划之中;处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近郊型乡村,靠近城市增长边界,属于城市化的郊区,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明确划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土地管理和空间控制等。

法律规定了义务性的内容之后,一般就应当有一套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果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责任惩处太轻、过于原则化,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则在实践上就会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难被落实。-旦违法行为人利用法律空当或其中的灰色地带逃离法律的制裁,那么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也就无从谈起了。

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第六章第58条到69条文中特别明确了对于违规行为的制裁和判罚,并在第六十九条中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是对于《城乡规划法》实施的一个有力保障。

但是,现仅以追究刑事责任来概括所有的严重违规犯罪行为, 有的责任追究内容仍然不够有力和具有威慑性,加尔文认为,“倘若一个公共秩序(国家)为骚乱所扰乱,由这种扰乱所产生的邪恶就必须以法案来纠正之。

若不以胜于通常的惩罚,使人生畏惧之心,则一切人道必将崩溃。”因此,对于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的进一步完善,应及早提到日程。

参考资料来源:即墨政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是什么?

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名单:

北京市、河北省唐山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滁州市、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南昌市、江西省景德镇市、山东省烟台市、山东省潍坊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长沙市、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市九龙坡区、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第一批试点自2021年11月开始,为期2年。重点开展工作有:

1、探索城市更新统筹谋划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联动、分层落实的工作机制。

坚持城市体检评估先行,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加快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建立项目库,明确城市更新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实施时序。鼓励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为城市更新提供法治保障。

2、探索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可持续实施模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开展既有建筑调查评估,建立存量资源统筹协调机制。构建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加强各类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3、探索建立城市更新配套制度政策。创新土地、规划、建设、园林绿化、消防、不动产、产业、财税、金融等相关配套政策。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探索建立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管理、运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分类探索更新改造技术方法和实施路径,鼓励制定适用于存量更新改造的标准规范。

是那一年颁发并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七章七十条。

城乡规划法什么时候制订的,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概念分类

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按所覆盖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

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