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就业方向
城乡规划专业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于建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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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要求学生系统学习城乡规划的基本知识与基础理论,接受城乡规划的原理、程序、 *** 以及设计表达等方面的基本训练,掌握协调处理城乡发展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等复杂关系的基本 *** ,具备初步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主干课程有经济地理学、城市生态学、美术与制图、中外城市发展与规划史、建筑设计、城市地理学、城市规划原理、城市社会学、城市经济学、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城市设计、土地利用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管理等。
城乡规划专业发展前景
城乡规划专业毕业生可在 *** 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建设与开发企业从事城乡规划设计、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可在 *** 管理部门从事城乡规划与建设方面的管理工作;也可在教育、科研机构从事相关的教学及科研工作。
当今中国正处在城乡发展的转型期,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乡统筹发展、乡村振兴等都离不开规划人才。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完成、自然资源部的组建以及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国家提出构建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是什么
我城市在区域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承担的任务和作用,它随着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是什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是什么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 *** 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 *** 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 *** 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 *** 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 *** 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 *** 组织下,充分吸取 *** 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 *** 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 *** 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 *** 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之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 *** ,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 *** 、城市轨道交通 *** 、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 *** 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规划编制基本介绍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完整过程由两个阶段、六个层次组成,即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发展战略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期性、决定全局的谋划和规划。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城市发展战略是关注城市中整体和长远发展影响的问题,进行重大、全局、决定性意义的规划。
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关注内容:
1、从宏观层面上把握城市发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点关注土地利用的空间结构、生态格局、交通系统
城市发展方向
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
城市职能
城市在区域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承担的任务和作用,它随着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城市性质
是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是城市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方向。城市性质由城市主要职能所决定。
城市的规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区分城市规模大小,各国的具体分级标准不尽一致。联合国将2万人作为定义城市的人口下限,10万人作为划定大城市的下限,100万人作为划定特大城市的下限。这种分类反映了部分国家的惯例。中国在城市统计中对城市规模的分类标准如下:按市区非农业人口,20万人以下为小城市,20万人~50万人为中等城市,50万~100万人为大城市,100万人以上为特大城市
城市的发展目标
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建筑学”和“城市规划和设计”有什么区别?
建筑学是包含在城市规划与设计里面的,
建筑学,从广义上来说,是研究建筑及其环境的学科。建筑学是一门横跨工程技术和人文艺术的学科。建筑学所涉及的建筑艺术和建筑技术、以及作为实用艺术的建筑艺术所包括的美学的一面和实用的一面,它们虽有明确的不同但又密切联系,并且其分量随具体情况和建筑物的不同而大不相同。
建筑设计往往在建筑地点、建筑类型及建筑造价三者决定之间进行。因此,建筑设计是对于环境、用途和经济上的条件和要求加以运筹调整和具体化的过程。这种过程不但有其实用价值,而且有其精神价值,因为为任何一种社会活动所创造的空间布置将影响到人们在其中活动的方式。建筑学是研究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的学科,它旨在总结人类建筑活动的经验,以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构造某种体系环境等等。建筑学的内容通常包括技术和艺术两个方面。传统的建筑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建筑物、建筑群以及室内家具的设计,风景园林和城市村镇的规划设计。随着建筑事业的发展,园林学和城市规划逐步从建筑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建筑学服务的对象不仅是自然的人,而且也是社会的人,不仅要满足人们物质上的要求,而且要满足他们精神上的要求。因此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政治、文化、宗教、生活习惯等等的变化,都密切影响着建筑技术和艺术。
现代科学的发展,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结构技术以及空气调节、人工照明、防火、防水技术的进步,使建筑不仅可以向高空、地下、海洋发展,而且为建筑艺术创作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建筑学在研究人类改造自然的技术方面和其他工程技术学科相似。但是建筑物又是反映一定时代人们的审美观念和社会艺术思潮的艺术品,建筑学有很强的艺术性质,在这一点上和其他工程技术学科又不相同。
建筑历史研究建筑、建筑学发展的过程及其演变的规律,研究人类建筑历史上遗留下来有代表性的建筑实例,从中了解前人的有益经验,为建筑设计汲取营养。“建筑理论”探讨建筑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因素的相互关系;探讨建筑实践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以及建筑技术和建筑艺术的基本规律。建筑理论与建筑历史两者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建筑物理研究物理学知识在建筑中的应用。建筑设计应用这些知识,为建筑物创造适合使用者要求的声学、光学、热工学的环境。建筑设备研究使用现代机电设备来满足建筑功能要求,建筑设计者应具备这些相关学科的知识。
建筑学是以学习如何设计建筑为主,建筑学专业与城乡规划专业有什么区别?
这两个专业建筑设计或城乡规划编制的侧重点不同建筑设计或城乡规划编制,而且以后发展的地位也不同建筑设计或城乡规划编制,对于区域规划也有所不同建筑设计或城乡规划编制,建筑学着重学习的是建筑造型的美观建筑设计或城乡规划编制,还有内部空间的使用,而城乡规划专业是侧重于在一个区域内所有的公用设施的布置。
城乡规划是干啥的
城乡规划是各级 *** 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是城市 *** 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 *** 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
城乡规划是一个综合性学科,涉及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旅游规划、建筑设计、风景园林、农业经济、生态环保、水利工程等专业。
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区别比较
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区别比较
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具体内容,欢迎阅读!想要了解更多的内容,欢迎关注论坛!
要理解现代城市设计,我们首先就要弄清楚什么是城市规划,什么是城市设计,以及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从18世纪开始,随着工业化进程,城市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严重的城市人口膨胀、环境污染、生活品质恶化等一系列问题,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就是围绕这些问题的解决而产生的。
城市规划是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 *** 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传统的城市规划多注意城市地区的实体特征。现代城市规划则试图研究各种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土地使用模式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并制订能反映这种连续相互作用的规划。城市规划通常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一些大中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增加城市分区规划。
但是,人们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发现,对于城市的建设和规模的控制,仅有城市规划的理论是不够的,它可以解决城市的功能、性质问题。但具体城市的建设从根本上说还是由无数彼此相关或者不相关的个体项目所构成。一个独立建筑设计或是小规模的外部空间设计,在一个小范围内经过一定程序就可以实现,而不用经过城市规划的批准。因此从最后的设计结果上看,这种设计主要反映业主和能对建筑建造过程产生影响的那些人的思想与价值观念,而忽略了地区的整体效应和与周围建筑群的关系。
如果人们直接以城市规划这种宏观的准则去指导微观的场地建设和建筑设计,极易造成彼此间的脱离,并直接导致环境和空间品质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就迫切需要一种理论来指导中观层面的现代城市设计,于是,作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间桥梁的城市设计理论就应运而生了。说得更具体点,就是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经济得到复苏和发展,人们对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控制中,逐渐显现出它的不足。为了解决大规模的环境特色和质量问题,西方国家的很多城市开始编制超出传统城市规划内容的城市设计策略,旨在通过对形体和发展过程的计划来控制城市的发展,丰富城市空间,创造新的、更有人情味的城市空间。这时候,城市设计已不仅仅是单一的设计活动,而是通过政策、原则、目标、标准来控制城市的环境特色和各种建设活动,人们逐步认识到将设计理念规范化的必要性。
现代城市设计在美国和日本的城市环境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纽约、旧金山、费城、横滨等城市的城市设计从理论到实践都取得了显著效果。
虽然说城市设计导则出现于城市规划理论之后,但绝不能因此而认为城市设计附属于城市规划理论,两者之间是一种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关系。
首先,从设计的出发点来看,城市规划主要是从城市的物的角度出发,强调对城市功能、效率的实现。城市规划对城市布局的合理性有很高的要求。注重的是功能分区、交通规划、与周围城市的联系等物质层面的问题。而城市设计是从城市的.人的角度出发,强调人对城市生活、人的心理和行为的满足。在城市空间的营造中,注重的不是经济因素,而是空间和环境的舒适度与可欣赏度。城市规划强调城市的硬性指标,而城市设计强调的是城市的软性指标。
其次,城市规划是一个理性的过程,在规划过程中排斥人的主观因素和非理性活动,强调规划的科学性。城市设计不是一个纯理性的过程,在设计过程中可以包含直觉和主观判断。因为城市设计中强调的人的心理感受和美的感觉是一种非理性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经常由个人的感受来判断。
最后,城市规划偏重用文字、数据、图表来表达其成果,而城市设计则偏重于用模型、照片等视觉工具来体现其规则。在简要的论述了什么是城市规划,什么是城市设计,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之后。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以什么样的观点和角度来看待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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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从城市设计工作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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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就是对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它介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之间,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开展城市设计是境外一些城市的普遍做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天津、深圳等城市也积极开展了城市设计工作。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城市设计,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设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开展、切实做好城市设计工作。
一、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 城市设计管理制度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基本保障。
目前一些城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城市设计管理制度。要加强城市设计,必须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
(一)明确城市设计行政管理的主体责任
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起城市设计工作主要职责。城市设计工作涉及的行业、领域十分广泛,但与城市规划最为密切。特别是随着城镇化发展,城市从平面、外延式发展越来越转变为立体、集约式发展,城市地下、地面、空中日益成为一体化的立体空间,亟须将二维平面的规划管理模式尽快转为三维立体的规划管理模式,亟须将城市设计管理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设计工作的主体责任,符合城市发展规律,符合规划工作实际,是务实之举、有效途径。
(二)建立与城市规划相辅相成的工作体制
从天津、深圳、南京等地实践看,紧密结合城市规划开展城市设计,将城市设计内容纳入城市规划成果,将城市设计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环节,将城市设计监督检查纳入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过程,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完整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发挥城市设计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的作用。将城市设计工作与城市规划工作挂钩衔接,可以促进形成立体空间的规划管理模式。
(三)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
通过开展城市设计立法,明确城市设计的地位和要求,树立和增强城市设计管理的权威性。要近、远期结合推进城市设计立法工作。近期,抓紧制定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确立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明确城市设计管理要求,依法依规遏制愈演愈烈的建筑乱象,控制千城一面的“蔓延”。中期,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修改,对违反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的规划建设行为进行问责。远期,研究制定《景观风貌管理法》,建立健全更具针对性、系统性的风貌管理法律法规。
(四)完善城市设计的指导监督工作机制
城市风貌特色既是城市精神的体现,也是民族文化和国家形象的反映,有必要自上而下建立城市设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城市设计符合民族文化传承和国家形象塑造需要。一是建立重要城市特色风貌的清单制度,从保护和传承出发,将突出反映地域特征、民族特色的城市风貌列入清单,挂牌保护,防止“大拆大建”造成建设性破坏。二是建立重点城市城市设计工作指导制度,从创新和发展出发,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将首都、国家中心城市、民族自治区首府,“一带一路”中心城市、海港和边境口岸城市列为城市设计工作重点城市,各省可将主要城市、县城、特色镇列为城市设计工作重点城镇,对其风貌建设进行积极指导、及时督促。
二、完善城市设计编制要求
新时期的城市设计工作区别于以往的传统城市设计,将更注重依法推进,更注重融合自然生态和以人为本,更注重体现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和文脉传承性,是新型的城市设计。在城市设计工作中,要善于学习借鉴、总结创新,完善相关技术导则,建立健全分空间层次的、与城市规划体系相对接的技术体系,通过城市设计,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一)注重从城市整体层面开展城市设计
统筹城市发展、自然山水保护,将城市与自然山水作为一个整体,将城市老旧城区、新城新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总体城市设计,促进融合发展、一体发展。近些年,我国部分城市在城市整体层面开展了城市设计,但过深过细,难以纳入总体规划落地实施。对全国多数城市而言,总体城市设计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特定章节,一般可包括三个方面内容:规定城市风貌特色定位,确定城市总体空间格局、整体景观体系、公共空间体系,划定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
(二)突出做好城市重要片区的城市设计
城市内部各片区、组团的风貌特色有很大差异,应结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差别地做好城市设计。城市一般片区的城市设计可集中考虑公共空间、绿色空间等。城市重要片区的城市设计,如城市中心地区、历史文化街区、老旧城区等,最能代表城市形象和品质,应对空间形态、景观视廊、公共空间、建筑高度和风貌等作出更全面、系统的控制和引导,留住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要通过重点片区城市设计,将山水林田湖等绿色空间引入城市,保留和扩大自然生态空间,达到“望得见山、看得见水”的目的。
(三)积极开展特定地块的城市设计
即按照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城市修补生态修复需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统筹空间布局,协调景观风貌,合理确定功能布局、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和环境景观;精准确定建筑的高度、体量、形态及新旧建筑、建筑群体的空间组合关系,并对建筑风格、立面材料及色彩等提出设计要求。地块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最为密切,是发挥城市设计对建筑设计指导作用的关键环节。
三、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开展城市设计,建立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全挂钩的工作体制,必须改革完善规划管理工作,将城市设计作为完善城市规划、落实城市规划、提升城市规划可实施性的重要手段。
(一)改革创新规划编制工作
将城市设计主要内容纳入城市规划,是增强规划可实施性的客观需要,也是城市设计工作的重要过程。开展城市设计,需要同时改革创新城市规划编制 *** ,将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纳入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将总体城市设计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重要片区的城市设计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其重要章节或图则,确保城市设计内容与其他规划内容衔接一致。
(二)改进建筑方案审批工作
要完善建筑方案审查内容,严格确定审查审批工作程序,切实使建筑方案既要反映开发建设单位的诉求,也要符合相关城市设计要求。一般地区的单体建筑方案,应保持与所在地区的平面相协调、高度相协调、风貌相协调;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的建筑方案,包括单体建筑的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必须符合相关管控要求,确保城市设计有效实施。同时,要改进建筑方案审查机制,尊重建筑师的话语权,鼓励建筑设计创新,同时防止建筑“贪大、媚洋、求怪”;要发挥专家的作用,对重要地区、重要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和充分的论证,避免城市领导按照个人喜好确定建筑方案。
四、制定城市设计行动计划
(一)大力推进城市修补生态修复
我国资源环境有限,需要转变城市外延粗放发展模式,通过城市修补、生态修复、有机更新,保障改善民生,增强城市活力。城市设计是城市更新的重要抓手,修补城市、修复生态是实施城市设计的重要手段。应按照有机更新理念,对城市中心区、历史城区、入城口、景观廊道等重要地区、地段进行城市设计,并依据城市设计,加快城市修补、生态修复,补充增加城市生活急需的养老设施、停车设施、体育场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被填埋的河道、被侵占的岸线,确保功能设施、绿色空间得到增加,开发强度、污染排放受到控制,让城市恢复活力、保持特色。
(二)加快制定工作计划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起步之年,也是城市设计工作全面推进之年。各地要加强城市设计工作与“十三五”规划工作的结合,尽快编制城市设计五年行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将“十三五”确定的未来五年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要更新改造地区作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明确工作目标、设计要求、时间进度和保障措施等,促使各地及早谋划和开展城市设计,指导近期建设。
(三)积极推动试点示范工作
考虑我国大多数城市还缺乏经验,宜将有一定风貌特色、工作基础的城市列为试点城市,通过先行先试,不断总结经验,及时普及推广,引领全国或各省城市设计工作。另外,还可以将在历史文化传承、特色风貌塑造、产业发展、经济效益、劳动就业等多方面取得成效的城市设计项目公布为示范项目,作为各地开展城市设计的样板。
五、建立城市设计工作队伍
(一)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城市设计专业
根据全国城市设计人才培养和需求问卷调查,城市设计人才需求十分旺盛。目前,我国有196所高等院校设立城市规划专业,269所高等院校设立建筑学专业,92所高等院校设立风景园林专业,在校生总计13.5万人,这是城市设计的新生力量。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在本科阶段设置城市设计专业,鼓励高校扩大城市设计研究生规模,用3—5年时间,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水准的城市设计人才。同时,广泛地在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专业完善城市设计课程,使相关专业大学生从专业学习伊始,同时学习掌握城市设计专业知识。
(二)加快开展城市设计专业技术培训
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7761家,城市规划编制单位2179家,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人数超过6万人,是近期推进城市设计工作的生力军。加强现有的规划、建筑专业人员培训,可以短期内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充实城市设计工作队伍。要有组织地开展城市设计专业技术培训,有关单位将城市设计纳入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继续教育,增强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城市设计的能力和水平。
六、健全城市设计保障机制
(一)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加强城市设计工作涉及城市建设用地,还涉及林地、耕地、河湖等生态用地;涉及城市建设活动,还涉及生态建设工作,需要改革创新多部门的相关工作。有必要将城市设计作为各部门的重要职责,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城市设计工作。
(二)注重发挥学会协会作用
城市设计工作涉及城市规划、建筑、风景园林等多个学科、多领域。这些学科领域的相关学会协会人才济济,是推动城市设计工作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的优势,结合社团改革发展,动员相关学会协会积极开展城市设计评优、城市设计会展,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尽快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设计理论体系。
(三)加强新闻宣传舆论引导
目前社会上一些人,甚至领导干部对城市和建筑普遍缺乏科学认知,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 *** 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广泛宣传历史、人文、美学、建筑知识,传播正确的建筑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增强社会公众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科普常识,提升社会公众艺术素养和欣赏水平。
(四)保障社会公众参与权利
我们正在推进以人为中心的城镇化,人民是城市的主体,服务人民是城市规划建设的中心。城市设计作为城市规划工作的组成部分,既是空间形态的设计,也是各方面利益的协调手段。城市设计要充分体现城市居民的意愿,保证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性,保持公开、公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要将城市设计成果作为 *** 、部门、专家、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城市空间形态、风貌特色的普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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