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林业公司申请资质违规长哪个部门举报

举报林业公司申请资质违规长在国家林业部门举报。目前没有开设林业违法投诉热线。如果涉嫌林业违法,你可以通过拨打114,查询你省林业部门的投诉电话,然后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国家林业局举报电话:(010)84238443进行投诉。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林业用地可以自建房吗

林业用地经批准可以建较简易的房自住,或者相关的生产设施住房。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扩展资料

(一)由用地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用地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

(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发改委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国土预审意见)。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意见);

(2)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身份证明;

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其它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

(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责令恢复林业资质:“林地经营单位经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可以将边远交错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林地与相邻单位的林地或其他土地相互调换。调换协议书,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二、第二十条修改为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

“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修筑临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造成水土流失。用后的林地,应当限期由用地单位或个人造林恢复责令恢复林业资质;难以恢复的,应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或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异地造林。”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责令恢复林业资质:“国家建设以及乡(民族乡、镇)建设或兴办公益事业,应当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超期的应重新申报批准,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五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十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面积十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报批: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其第一、二项修改为:“经批准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所有权单位、森林经营权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征用、占用林地的,按不低于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临时占用林地的,按不低于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

“(二)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

“1.幼龄林:每公顷补偿造林投资四千五百元至七千五百元,造林投资较大的,按实际投资补偿。每公顷每年补偿抚育和保护管理费四千五百元(经济林六千元),不足三年的按三年计算;

“2.中龄林、近成熟林:按主伐期出材量每公顷九十至一百五十立方米,以所在地市场时价计算;

“3.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中龄林、近成熟林出材量标准的三倍至五倍补偿;

“4.苗圃地:每公顷补偿十五万元至二十二点五万元;

“5.经济林木(含竹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或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三倍至五倍补偿;

“6.拆除林地上其他附着物的,按有关规定补偿。”七、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修改为:

“(二)擅自在林区开展旅游和从事其他建筑、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林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并处以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补偿费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三)违法侵占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林地,拆除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林地及其附着物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四)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不能恢复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造成林地破坏或损失的,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补偿费赔偿,并处以赔偿费一倍至二倍的罚款。”八、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设、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成海报
生成海报
生成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