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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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五)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资质申请与审批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的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职称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的证明、执业证明、职称、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第四条 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城市、镇的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六条 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单位具体编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公众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备案的程序进行。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方案征集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符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发展要求。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单位完成编制工作后,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初审后,应当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图纸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地点和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第十二条 公众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查阅规划草案的文本,就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载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联系方式。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参考公众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修改完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第十四条 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聘任,其中非公务员委员应多于公务员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从委员中指定。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非公务员委员多于公务员委员的情况下,始得举行。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审议意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决策依据。

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审批。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讨论通过后30日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查询方式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区、特定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在镇设立的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审批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四条 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设立和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规划委员会对审议的表决事项实行票决制。每次参加会议人数应当不少于各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的委员均享有表决权,表决议题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的委员赞成方可通过。

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一体、优化布局、生态文明、节约资源、集约发展和传承岭南特色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定、实施本市城乡规划:

(一)坚持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型的城市空间结构,引导城市各功能区合理分工、协调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

(二)科学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加强城乡空间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加强生态隔离,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

(三)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科学确定城市功能,紧凑布局,集聚发展,同步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四)旧城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优化城市功能和改善人居环境,增加基础设施和公共空间,严格控制居住人口和建设总量;

(五)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加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名镇名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自然遗产等的保护;

(六)加强国家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推进广州与珠江三角洲城镇群的区域协调发展。第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因规划变更导致的政府补偿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其他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在专门场所及时公布,并作为政府网站或者常设的专门场所长期公布的内容,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第十一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应用,强化规划成果电子数据的质量控制,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提升城乡规划的科学水平,实现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规划管理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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