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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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林业调查资质申请表格的单位林业调查资质申请表格,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 甲级、乙级、丙级 和丁级 。一般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丙级或丁级资质开始,而申请丁级资质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
丙级 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2、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乙级 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 5 年。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3、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不少于 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4、近 5 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5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甲级 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 10 年。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3、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 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4、近 5 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5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如何办理林业产权证?
申请林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一)个人或单位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应到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持有林权证的,林权依法发生变更,须持林权证及时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林权因灭失或其它原因要注销的须持林权证及时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林权登记发证
1、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县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2、林权权利人按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3、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森林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相应的材料。
4、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继续受理。
5、公告期满后,需要受理的,登记申请受理机关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实地核实申请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经实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登记申请受理机关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否则,登记申请受理机关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6、林业主管部门对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经审查、核准无误的,县人民政府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
2020年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报指南,什么时间开始申报资质?
每年是4-6月份申请资质,像今年2020年就因为特殊愿意延迟到了5-7月。
资质申请要满足以下条件:
1、2020年申请,公司成立时间满足2019年12月31号之前成立。
2、资质首次申请丙级,满足10人的要求。
3、公司满足设备,场所等要求。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丁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介绍?
最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丁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规定哪些内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丁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基本条件: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企业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相关建筑人士可以通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有丁级资质的企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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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怎么写
这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以下是申请时需要的材料:
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说明: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要求:许可申请表样式统一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样式填写。申请书须打印或用黑色或蓝色水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抹。(1)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必须写全称。地址要详细到乡村或街道门牌号。生产地点填写生产地块的经纬度。(2)申请表必须有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签字盖章。签字盖章位置在申请日期一栏。(3)树种名称应填写学名;良种名称应填写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品种名称。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3、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要求内容完整规范。
5、生产地检疫证明主要提供申请生产的种子或苗木检疫情况。
6、生产主要林木种子名录或苗木种类目录包括种子学名及拉丁名。
7、种子处理场地、仓贮设施、检验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要求材料完整。
8、资金证明要求有合法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说明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要求:许可申请表样式统一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样式填写。申请书须打印或用黑色或蓝色水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抹。(1)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必须写全称。地址要详细到乡村或街道门牌号。生产地点填写生产地块的经纬度。(2)申请表必须有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签字盖章。签字盖章位置在申请日期一栏。(3)树种名称应填写学名;良种名称应填写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品种名称。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内容完整规范。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4、检验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及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要求材料完整。
6、经营的主要林木种子名录或苗木种类目录包括种子学名、拉丁名。
7、资金证明要求有合法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