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期半年的管理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期半年,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期半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期半年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的资质会取消吗?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乙级资质人员规划师:就需要满足工作10年么

1.总体要求。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期半年,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 (要求详见“(三)专业技术人员”第 4 条所列专业技术人员年龄要求),具体时间认定以企业提交申报资料的时间为准(具体时间节点的认定,以下皆同)。注册规划师无需核对专业,需要核对其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是否与资质申报单位一致。

2. 注册规划师与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规划师视同具有中级职称,两者可以重复认定。具有城乡规划高级职称证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可以重复认定为城乡规划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业技术人员 (缺技术人员可以留言或私信)

1.总体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期半年;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 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期半年

(2)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评审主体。评审机构为国家各部委、各省市人力资源职称评定主管部门

(职称证上的章应为国家各部委、各省市人力资源职称评定主管部门公章)。企业自行评审颁发的规划专业高级、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各类人才服务交流中心、信息交流服务中心、各类高校等机构颁发的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原则上不予认可;如上述单位确有城乡规划专业或其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资格,要求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函或授权进行相应职称评审的证明文件。

(3)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要求额外提供技术职称评审表和职称评审批准文件进行佐证,提供的予以认可,不能提供的不予认可。

①职称证没有载明工作单位;

②相关学历证是函授;

③毕业时间低于以下标准的。高级职称:大专 14 年、本科 9年、研究生 7 年、博士 2 年;中级职称:中专 10 年、专科 5 年, 本科 4 年、研究生 2 年。

(4)有多余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替代相应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但应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规划师以外)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且不能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要求。

(5)涉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上职称评审单位与现工作单位不一致的,要求提供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并加盖公章;原单位不存续的,要求提供原单位上级部门出具的单位不存续的证明或登记不存续等可以说明的公开材料。

2. 城乡规划专业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认定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城乡规划专业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城乡规划专业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1)具有城乡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镇)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设计、规划设计、城市与区域规划、 土地工程、规划管理等的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城乡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主要包括: 城市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城市与区域规划、资源环境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管理、经济地理、人文地理、城乡规划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等。

(4)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即视同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认定

(1)其他专业技术职称包括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地理、测绘、市政、环境、风景园林、土木工程、经济、地质工程等与城乡规划直接相关的人员;以及艺术设计、新闻、会计、财务、统计、法律等与规划工作开展有关的人员。

(2)高级建筑师的认定:高级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职称专业栏为建筑设计以及具有高级职称且为二级注册建筑师的。

4.专业技术人员年龄要求

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且不能为离退休返聘人员。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离退休返聘的技术骨干(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注册规划师)总数不应超过 2 人,应提供聘书及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监制印发的正规离退休本。无离退休证明的,需提供原退休单位出具的证明,并注明联系人、固定电话,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或企业自制的无公章离退休(证明)一般不予认可。

(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申报单位需要提供申报前连续 3 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证明应从社保部门网站下载带有电子印章,并能体现社会保险缴纳单位是资质申报单位或资质申报单位的分公司。专家审查时,申报单位自己打印的社保证明,即使加盖社保部门印章也不予认可;申报前连续 3 个月的社保为补缴的,不予认可;只提供了 3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的人员,重点审查。

(五)高等院校规划编制单位有关认定

1.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教师(社保在高等院 校缴纳)不超过 7 人,并应符合以下分布:注册规划师不超过 1人、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 1 人、城乡规划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 2 人。且高等院校教师(判定方式为社保在学校缴纳或编制在校方)在本校规划编制单位专职从事规划编制的,不得在院校承担任何教学任务,需要提供所在院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盖章。

2.申报的教师,职称属于工程类的,必须是职称评定主管部门评定,如学校有评审资格,需要提供职称评定主管部

门委托函和评审资格证明文件。

3.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学校办公的,由学校出具办公场地证明并加盖公章,予以认可。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属于哪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新办这类资质是需要从丙级办起的,那么今天我们就从丙级说起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如下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3、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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