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公司具备什么条件?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根据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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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审计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规范的公司章程;
2、正规的办公场所;
3、符合要求的自有资金;
4、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审计师以上资格的执业审计师;
5、法定代表人。
审计公司成立流程:
1、向当地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公司成立申请。
2、经当地审计机关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审计机关审查批准。
3、经过批准成立后的审计公司,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
后,才能开始营业。
不过,在审计公司成立后,其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所办理的业务,必须根据委托权限行事。委托权限是指委 托人授予审计公司办理业务的权限,即审计公司承办委托业务的权利范围。
主要分类
按审计活动执行主体的性质分类,审计可分为政府审计、独立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种。
1、政府审计
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在我国一般称为国家审计。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包括国务院设置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审计厅(局)两个层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各国政府审计都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强制性。
2、独立审计
独立审计,即由注册会计师受托有偿进行的审计活动,也称为民间审计。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在发布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指出:“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独立审计的风险高,责任重,因此审计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审计方法的变革都基本上是围绕独立审计展开的。
3、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本单位内部专门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施的独立审查和评价,审计结果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这种审计具有显著的建设性和内向服务性,其目的在于帮助本单位健全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在西方国家,内部审计被普遍认为是企业总经理的耳目、助手和顾问。
1999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理事会通过了新的内部审计定义,指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顾问服务。它以增加价值和改善营运为目标,通过系统、规范的手段来评估风险、改进风险的控制和组织的治理结构,以达到组织的既定目标。”
从事审计工作的需要什么资质?
从事审计工作需要证件审计职称类证件有:审计初级证书、审计中级证书、审计高级证书审计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证书:会计初级证书、会计中级证书、会计高级证书拥有会计与审计相关证书,都可以做审计工作
现在审计专业出来 除非你是国家数一数二的审计学校 剩下的基本从会计行业入手 等待你工作或者考研时 可以一同学习考cpa的证书 考6门 基本每年考过2门就已经很不错了 你5年之内这6门考完 便可以拿到cpa证书 现在一般从事审计工作是需要你有工作经验的 考了cpa就是干审计的活儿 基本cpa这个证书拿下来 可以进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八大内资会计事务所 很强的一个证 毕竟审计这个专业要求很高或者你可以考研 然后准备国考 进入国家级事业单位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系统内部审计监督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非国有林业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大中型林业企业或者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第四条 审计署驻林业部审计局负责领导林业部直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本地区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布置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等工作条件。第七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
(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林业系统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的具体办法。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八条 林业系统的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一)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国有大中型林业企业;
(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林业大中型企业;
(四)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
(五)国家大型林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林业单位。
以上单位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设立总审计师。
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第九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的业务能力,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有关规定办法。第十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事前征求上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第十一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十二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者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客观公正的。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回避申请未被批准以前,不得终止履行审计职责。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任务第十三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
(六)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经济责任;
(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复工前及竣工决算;
(九)育林基金等林业专项资金的提取、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与产权变更有关的经济活动;
(十一)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处理情况;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