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怎么样?
吉林省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是2007-10-25在吉林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长春市东南湖大路998号鸿城西域28幢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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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0102664294785U,企业法人杨忠仁,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吉林省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航空探矿、航空摄影、空中巡查、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2月3日);测绘甲级:测绘航空摄影:一般航摄;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空间信息系统;空间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成果转让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测绘仪器及航空遥感设备的销售及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吉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47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吉林省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5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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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面图括号里面的数字是什么意思
关于工程地质剖面图数据的意思 1、②-1、②-3A:-1和-3A是②的下标测绘资质广告,是小字,表示第②层土体的亚层,你可以理解成第②层土体里面夹有很多的薄层,1和3A是这么多薄层的编号;
2、N是指标准贯入试验的锤击数,N=18就是标准贯入试验的锤击数是18击;
3、-23.17和31.40:-23.17是该线所画位置的绝对海拔高程,31.40是所画的该线从地面向下的深度;
4、qc=5.67,qc上面有一条横线,表示平均值,qc表示双桥静力触探试验锥尖阻力。qc=5.67表示在地面下21.30m-26.20m的土层所做的静力触探试验的平均锥尖阻力为5.67Mpa;
5、frb=25.43Mpa表示该层岩石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为25.43Mpa;
6、qc(MPa)[fs=qc/100]:fs是双桥静力触探试验的侧摩阻力,qc锥尖阻力的单位为Mpa,侧摩阻力等于锥尖阻力除以100;它左边(-51.77)60.00是与第3条是一个意思,只是这里的标高所在的位置是钻孔的底部;
7、6,12,18,24与上部双桥静力触探试验的侧摩阻力对应,从上侧的双桥静力触探试验的虚线向下做垂线,与该线的交点所在的数值,就是虚线所在的这个点的侧摩阻力数值;
8、17.8m左右两侧的黑粗线与上部的钻孔位置相对应,表示图中所画的两个钻孔在地面上的距离为17.8m
9、水位(深度/标高),表示地下水位的深度,以及地下水位的海拔标高。例如在第一幅图里面1.18/7.05就表示,水位的深度是地面以下1.18m,海拔标高是+7.05m。(对于这个数据我感觉可能是写反测绘资质广告了,应该是海拔1.18m,位于地面以下7.05m),因为没有表头,不知道它在最左边的标尺是指的深度还是高程。
工程地质剖面图各符号的意思
简单的测井曲线图,N是NG01吧,指的是天然伽马,根据这些曲线的形态来划分地层。上层为砂砾层,
工程地质剖面图
你把桩的平面位置先找到啊。然后将桩的位置投影到剖面线上,找到投影到剖面线的位置后在在剖面图上根据水平距离(距离剖面线一端)和高程画上就可以啦。祝你成功
tk29指的是钻孔编号,对照平面布置图查找。下面的数字89.44为绝对标高 至当地的海拔高程!图上有四种地质土层,用锯齿线和-xx-线分隔 土质不同处有数字标明 (地面向下挖孔深度多少,高程多少)下面表格内为6个孔的挖孔深度和 孔间距!
工程地质剖面图中数据↓10↓5是什么意思
发个图片看着更直观,帮您解释。
工程地质剖面图怎么看?
首先确定剖面位置、方向,知道剖面是从那侧看的。通过剖面图可以看出自上至下地层构成、断层破碎带,岩体分级,地下水位,岩体透水性等信息。总之可以直观了解建筑物地基的岩土层构成。
工程地质剖面图如何看懂
应该是高程,括号里的应该是钻孔深度。两者反过来也可
做工程地质剖面图分层问题
优先力学!
工程地质剖面图中的反弹是什么意思
工程地质勘察上将标准贯入器打入土中一定深度所需的锤击数叫做标贯击数,标贯击数反弹说明已经达到坚硬岩石层了。反弹是指达到岩石层所需要的锤击数。
地质剖面图
画好以下几要素:地形线,地质界线,断裂,褶皱,矿体,地层代号,图名,比例尺,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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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图印在广告传单,免费发放是否违法?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四)历史地图。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十九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 送审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一)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二)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三)不含有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制作、销售、展示、登载地图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图是指各种公开测绘资质广告的、内部测绘资质广告的、保密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地球仪,立体模型地图,示意地图,影视和互联网上登载的地图,以地图为载体或者背景刊登广告的地图,文教用具、音像制品、工艺品、纪念品、标牌、玩具等产品上附有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出版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地图管理工作。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编制专题地图,进行实地调绘、修测、补测、标名等需要直接进行测绘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第六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测绘资质广告:
(一)除历史性地图外,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最新批准发布的标准样图或者标准画法图绘制测绘资质广告;
(二)具有现势性,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期前5个月,地图集(册)的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期前10个月;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其相互关系,地图名称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相符;
(四)除历史性地图外,地名的标注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不得刊登广告和其他与地图无关的内容;在其他地图上刊登广告,地图所占版面不少于整个版面的3/4;
(六)公开出版、销售、展示和登载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未公开的事项;
(七)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规定和技术规范。
地图编制单位不得向地图上标注名称的单位收取标名费。第七条 地图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印刷、出版、制作、销售、展示、登载:
(一)绘有国界线、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省、市、县行政区划图,跨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送省外出版和由省外单位编制的我省地方性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送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出版的我省地方性地图或者从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引进的我省地方性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市行政区域内前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性地图,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省、市、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示意地图,分别由省、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按照规定需要报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第八条 办理地图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图审批申请书;
(二)编制地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涉及他人著作权的,须提供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协议书);
(三)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四)进口、出口地图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进出口许可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影视、互联网使用地图及电子地图同时报送软盘、光盘。第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图送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图集(册)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第十条 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在销售、展示、登载前将样本(样品)一式两份报审批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出版公开版地图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载明地图审图号、出版号(条码)、地图出版日期、编制单位名称、出版单位名称;非公开出版的地图注明内部地图字样;保密地图标明密级。
不得在不同规格样式的地图上使用同一地图审图号。
地图审图号的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图号有效期满后,再版地图应当载明新核发的地图审图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直属单位
江苏省测绘工程院
江苏省测绘工程院是江苏省测绘局直属全民事业单位测绘资质广告,主要承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和开发利用等相关业务,是国家首批授予的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现有编制内在岗职工263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占73.7%,高、中级技术人员占51.7%。院现下设7个测绘服务单位,包括国土测绘分院、摄影测量分院、工程测量分院、地籍测绘分院、信息处理分院、空间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和资料网管室等。另外还有2个经济实体,分别为院属的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全资公司金威测绘服务中心和院职工持股会控股的具有甲级航空摄影资质的江苏省金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该院在职工人数、生产规模、业务能力和生产业绩等方面均居全国省级测绘单位的前列。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大地测量(卫星定位、三角、水准大地测量数据处理)测绘资质广告;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地形图、专题图、电子地图制作、地图制版);测绘航空摄影;互联网地图;导航电子地图;测绘监理;海岛规划与使用论证等。
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成立于2000年3月,隶属于江苏省测绘局,与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江苏省测绘研究所是三块牌子,一套班子,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分工负责制,其前身是江苏省第二测绘院,现有在职在编职工139人,下设6个机关科室、10个生产、科研、服务科室(部门)、一个工程中心。地信中心具有全国甲级测绘资质,主要从事基础性、前期性、公益性的测绘工作,是集测绘生产、科研、服务于一体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江苏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江苏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正处级事业性单位,隶属于江苏省测绘局,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指导,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授权为省级唯一的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是全省第一家具有测绘监理资质的测绘质检机构,是省级测绘仪器计量检定机构。
江苏省测绘研究所
江苏省测绘研究所成立于1979年,现有在编职工28人,是江苏省测绘局直属事业单位,与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是三块牌子,一套班子,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分工负责制。江苏省测绘研究所是江苏省唯一从事测绘科学研究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国家乙级测绘资质,下设工程应用、测绘标准、数据库建设、遥感影像数据处理4个研究室。30多年来,为江苏测绘科技进步提供测绘资质广告了相应的技术保障服务。
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
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成立于1988年,前身为江苏省测绘局资料处,是江苏省测绘局直属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与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江苏省测绘研究所是三块牌子,一套班子,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分工负责制。内设信息服务科和资料档案科两个业务科室,现有在职职工17人,是江苏省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料的唯一合法授权单位,是江苏省测绘局向各级政府及其它专业部门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服务窗口、“国家二级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达标单位。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
适值江苏省测绘系统全面贯彻《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新世纪初,全省测绘单位不断壮大,测绘市场活动大量涌现,随之测绘违法案件大幅上升。2002年11月,江苏省编办批准成立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工作职责是: 调查测绘资质广告了解我省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的情况;承担测绘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中的有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成立以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主要完成调查违法测绘案件60余起、印发宣传材料40余万份、审查地图800余幅(件),同时配合局相关部门开展了测绘法律法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等工作。为加强全省测绘市场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做出了较好的成绩。2011年获全省测绘“五五”普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省编办批准,成立于2007年12月,下设二个科室:综合科、培训科。核定单位负责人职数1正1副,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管理。另有两个挂靠单位: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江苏站、武汉大学江苏省测绘局函授站,站长分别由省测绘局人事处处长、中心负责人兼任。
中心工作人员8名,其中高级工程师2名、高级政工师1名、工程师3名、馆员1名、会计1名,本科以上文化程度7名,考评员7名。中心位于南京市北京西路75号,办公条件优越,拥有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现代化的办公设备。技能鉴定、函授教育场所设在江苏测绘培训基地,有实际操作鉴定场地、教室、阅卷室、资料室和仪器室。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信息中心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信息中心于2010年10月成立,加挂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后勤服务中心(1997年4月成立)牌子,为江苏省测绘局正处级直属事业单位,下设综合科和信息管理科两个内设机构。
江苏省基础测绘设施技术保障中心
江苏省基础测绘设施技术保障中心成立于1990年(原江苏省测绘局物资器材供应站),为江苏省测绘局正处级直属事业单位。该中心下设设施保障科、技术服务科两个科室,代管局江苏省测绘新技术开发应用中心全民企业。现有工作人员14人,其中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4人。
江苏华宁测绘实业公司
江苏华宁测绘实业公司成立于1981年8月,为江苏省测绘局直属单位之一,具有乙级测绘资质(No32001201)。公司下设制图中心、数字化制图室等部门,主要从事数字化制图、照排、地图类广告业务并承担工程测量、地形测量,提供与测绘相关的综合业务。
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陕西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下列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一)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
(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标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
(三)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第四条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测绘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国家版图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地图违法行为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图,并定期更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六条 地图的编制、生产、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地图质量。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无偿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数据、信息。第八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地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的地图内容应当完整、规范,所表示的地理信息应当准确,地图图名应当与内容相符;
(二)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
(三)地图的数学基础、综合原则、符号系统等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编制地图应当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并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五)地名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信息标注。第十一条 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应当遵守广告和地图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其广告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二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第十三条 公益性地图是指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适合大众公开使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标准化地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协调并组织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地图,通过其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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